一、待遇范围
1、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
2、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3、生育产前检查费;
4、企业参保职工生育津贴;
5、生育补助金。
二、享受条件
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待遇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不满1年的,待缴满1年后,参保人递交申领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三、待遇标准
(一)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
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设置起付标准。
(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如下:
项 目 | 定额(元) |
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 | 400 |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 | 800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160 |
绝育手术 | 1000 |
复通手术 | 2000 |
(三)生育产前检查费
生育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1000元报销。出院结算时直接抵扣医疗费。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产假天数标准如下:
* 正常生育的为98天;
* 剖宫产的增加15天;
* 多胎妊娠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天;
*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五)生育补助金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六)其他
企业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不发生育津贴。
四、报销办法
1、市内生育住院:出院时医疗费即时联网结算,生育津贴在住院医院联网申报,次月拨付至本人银行账户。
2、市外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携带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或诊断材料(计生手术的提供,能反映出流产时的妊娠月份)等材料手工报销。
3、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携带医院收费票据,病历或诊断材料(能反映出流产时的妊娠月份)等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账户支付的,不再报销)。
4、生育补助金
所需材料: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承诺书。
已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按本人医保待遇报销,不再重复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
五、办理地点
市内任一医保窗口。
附:全市各医保经办窗口地址
市直: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5-B30窗口
张店区: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市民中心一楼东厅B区医保窗口
淄川区: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C28-C35号窗口
博山区: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医保专区30-37号窗口
临淄区: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20-26号窗口
周村区: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周村区市民之家二楼东大厅130-135号窗口
桓台县: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便民中心一楼37-45窗口
高青县: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F区189-193号窗口
沂源县:沂源县鲁山路南一百米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医保服务区综合业务窗口21-24号窗口
高新区:张店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33号窗口
文昌湖: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萌水镇北池二路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28号窗口
经开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复兴路与重庆路交叉路口东南角(南重庆路11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A05窗口